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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时间:2017-04-18 10:37来源:财富新闻 作者:韩章 点击:
银监会: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本报记者 刘海 4月10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
银监会: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本报记者 刘海
    4月10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变相发放高利贷。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同时在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再次强调,将现金贷作为《意见》重点防控的风险之一,“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要求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做好校园网贷、“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
 
很难判断未来现金贷的归属问题
 
   现金贷,即线上小额、短期现金贷款业务,源自英国的微额现金贷借款业务。从2015年开始,现金贷作为消费金融一个重要的分支在国内开始强势崛起,蚂蚁金服、腾讯、新浪等互联网巨头也都开始布局现金贷业务。之后,现金贷因盈利能力强而招致众多机构一拥而上,使得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同时也滋生了很多问题。
    在现金贷高速发展的同时,行业也因为涉嫌高利贷、砍头息、暴力催收等行为而被媒体与公众广泛质疑,此次《意见》点名现金贷是否与现金贷乱象有关?又透露出监管层什么信号呢?
   过去,现金贷的归属问题争议颇多,有人认为现金贷是消费金融的衍生品;也有人认为现金贷是基于网络的借贷行为,而且现金贷平台多履行信息中介的职能,所以应该属于网贷的范畴;而现金贷平台则普遍认为,现金贷既不是消费金融也不是网贷,在英国的名称是“高成本短期信贷”。
   因为现金贷的归属不明确,导致现金贷的从业机构普遍认为现金贷目前处于监管盲区,在中国还尚未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管理办法。
   而《意见》在提及现金贷内容时,提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字样,此外,这或许银监会首次在公开文件中出现对“现金贷”的描述,中央财经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从行文逻辑上,不能排除银监会有意将现金贷归为网贷,不过《意见》关于现金贷的篇幅不多,还很难判断未来现金贷的归属问题。
  
 
不要“一棒子打死”
 
   现金贷的标签之一就是“高利息”,新媒体一本财经曾有一个数据提及,对市面上比较知名的78家现金贷平台的利息做过统计,这些平台的平均年利率为158%。
    前述现金贷机构负责人表示,因为现金贷所服务的对象是次级人群,所以为了保证客户能有能力还款才选择小额的策略,但是现金贷行业坏账依然很高,高利息也是为了覆盖坏账的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放款时直接扣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平台费用或利息也是很多现金贷平台的“风控”的措施之一,有律师表示,司法规定在借贷过程中不能有砍头息(即提前扣除利息),如果放款本金中是扣除还款保证金后,把剩余的部分打给借款人,属于变相的砍头息,涉嫌违法。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现金贷的高息模式及由此引发的暴力催收等问题曾多次引发社会舆论热议,去年的裸条和前几日的于欢案都是如此。监管层此次表态应该类似一种窗口指导,提示从业者注意规范发展,考虑到目前国内消费金融渗透率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消费升级也才刚刚开始,对现金贷全面收紧的可能性不大。
   在薛洪言看来,高息及非法催收行为还算不上行业内的普遍现象,监管的关切甚至进一步出手整顿,也只是对市场的局部规范,不会对整个行业的高速发展态势带来大的影响。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对于现金贷的监管,一方面,不要“一棒子打死”,应允许“现金贷”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监管政策应不断完善,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准入门槛、业务红线等,将行业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责任编辑: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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